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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三侨生)身份确认证明书办理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1-2-15 10:26: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归侨侨眷保护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侨办文教宣传司文教发[2004]3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侨办、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09年广东省“三侨生”报考普通高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侨办[2008]251 号)的规定,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侨务部门为其提供身份确认证明书的,由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书。
 
   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归侨青年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复印件存档):
  ①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④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或在高中阶段才更改为本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须提供考生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本人是归侨的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复印件存档):
  ①回国定居证明;
  ②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2、归侨子女的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及其子女关系的(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除外),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复印件存档):
  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④人事档案中有关父(母) 是归侨方面的内容;

  (2)《居民户口簿》中无明确注明考生父(母)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或在高中阶段考生父(母)才更改为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迁入的,须提供考生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其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和以下之一材料(复印件存档):
  ①父(母)回国定居证明;
  ②父(母)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
  ③印有父(母)回国入境记录的原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

  3、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证明材料

  属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考生须提交如下材料进行审核:
  (1)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护照(护照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身份公证或认证文书,可由其住在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居留证明的认证,须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3)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二、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程序
  
  申请人携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考生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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